数字内容制作

中国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资质



一、申报依据

全国团体标准平台于2020年8月25日颁布的,由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北京多媒体行业协会与深圳市数字创意与多媒体行业协会共同制订的T/MIA 0002—2019《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评估规范》全国社会团体标准。


二、申报原则

1.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均应主动申报。

2.凡在中国登记注册且以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项目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3.非中国登记注册的承接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项目企业,如要求主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中国承接的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


三、申报等级的使用

1.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中国多媒体行业XX 级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

2.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并推荐给境内外的相关合作机构和企业。


四、评定等级划分标准

中国多媒体数字内容资质等级分划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一)一级资质标准

1. 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单位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 近三年公司实缴税收平均值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3. 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 经营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项目单位的业绩(以下二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a)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多媒体数字内容项目业务收入达人民币1500万元(含)以上;
b)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数字内容项目业务收入累积不少于3000万(含)以上的;
5. 获得知识产权总数量不低于10个(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产品查新报告;
6. 员工本科以上院校比例为90%(含)以上),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人员占比不低于30%。
(二)二级资质标准
1. 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单位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
2. 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3. 经营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项目的业绩(以下二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a)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数字内容项目业务收入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b)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两年内,数字内容项目业务收入累积不少于2000万(含)以上的;
4. 获得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总数量不低于6个(含)以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
5. 员工本科以上院校比例80%(含)以上,其中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人员占比不低于20%。
(三)三级资质标准
1. 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单位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 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3.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数字内容项目业务收入达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4. 工作人员本科以上院校比例70%(含)以上),其中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人员占比不低于30%。


五、评审程序

评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独立认证咨询机构进行调研测评;

3)行业专家组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详细流程请在点击“申报流程”链接了解。


六、评审时间

每年评审四次,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 日前提交材料,次月10 日左右评审,结果于当月底公布。


七、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颁发等级证书。


八、资质管理

1.资质年限

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到期之前一个月内,由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重新组织评审和认证。

2.变更手续

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 天内向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审的主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不实宣传;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扰乱、危害会展市场秩序及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谋利;

7)由于未办理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严重后果;

8)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9)隐瞒或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获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两年。

4.责任

1)已获资质等级的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由该企业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及其工作委员会对多媒体数字内容制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内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并给申报企业带来严惩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将给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咨询请联系:

郑轶

邮箱:zhengyi@mia.org.cn

电话:021-52411861-1009

手机:13122384670